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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课堂】 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10-24 02:20:03    文字:【】【】【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公告,以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小编就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发票,目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及流程

  (一)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
  
  1、《信息表》的填开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信息表》的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及流程

  (一)需要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二)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三、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及流程

  (一)需要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1、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二)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流程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不需要填开《信息表》,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负数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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