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日期时间
当前时间:
栏目导航  
公司动态
服务项目
最新通知
联系方式  
客户专线:0576-88596168
业务咨询:0576-81837388                               13606688168
审计业务:0576-88702228
税审业务:0576-81837667
传真:0576-88227666
网址:www.mz-cta.com/
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02-322号                (方远大厦)3楼
邮政编码:318000
 
首页 > 文章动态 > 服务项目 > 税务代理指南
税务代理指南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1-01-12 12:14:40    文字:【】【】【
税务代理
一、代理的申请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二、代理关系的成立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三、代理事宜的执行  

  【 一、代理的申请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代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单项的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帐建制、税务咨询、聘请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单项代理、综合代理或全部代理。

 

  【 二、代理关系的成立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地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代理机构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用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代理人应及时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 三、代理事宜的执行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办税事宜,必须按签定协议的内容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保证代理业务正常进行。


 

  【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
  (一)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失效,委托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师已死亡;

  2、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

  3、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4、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三)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体;

  2、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浏览次数: 1747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CDN加速 | 客户留言 | 在线咨询

台州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09069679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