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重点事项的提醒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无纸化申报除外)和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为帮助企业掌握政策、提高操作针对性、避免涉税风险,现将有关申报事项提醒如下:
一、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相关申报期限
符合出口退(免)税政策的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其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逾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2018年6月15日前)。
二、无相关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及时备案
出口企业因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提供相应纸质申报资料及复印件进行备案,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
三、符合要求的情形及时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情形,但符合政策依据中文件规定所列情况的,应在2018年4月18日前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
四、及时收汇
2017年度出口业务应在2018年4月18日前收汇,超期未收汇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若有满足政策依据中文件规定的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政策依据中文件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五条及附件3。
五、做好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出口企业应在2018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
六、按要求保存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相关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出口企业备案单证进行检查,若发现资料缺失或其他违反规定情况,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
附件:关于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重点事项的提醒.doc
来源:台州市路桥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